“国家监察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在扫黑除
2019-10-21 16:32:35
资料来源:本网
责任:田艳敏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扫黑除恶特别斗争中,公职人员分担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承担责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严惩的通知
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习大大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与反腐结合、基层灭蝇结合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各级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惩治公务员黑涉恶劣违法犯罪中的合作,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势力犯罪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 .进一步提高政治立场。 从重叠习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信心,达到两个坚守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和把握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大局,开展扫荡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意义。 挖掘和滋生黑势力根源,消除黑恶势力生存的根源,严惩公职人员黑涉恶违法犯罪,杜绝恶行,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进一步净化基层政治生态,不断纵深快速发展黑扫恶特别斗争,推进全面严厉的党内治理。
2 .多次实事求是。 多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基准,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具体情节和危害结果,以及相关黑恶势力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正确认定问题性质,做到不偏不倚、不倚。 在反复劝戒过去的错误后,以治病救人的方针,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别对待,广泛严正对待。
3 .重复问题导向。 寻找与准扫荡反腐苍蝇打击工作的结合点,聚焦黑涉恶性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地区行业,抓好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抓好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商业市场、渔业捕捞、集资放贷等黑涉恶性问题多发的行业
二、严格侦查公务员参与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
4 .各级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聚焦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和大成势的过程,严格调查公务员参与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 要点调查以下案件:公务员直接参与组织、领导、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 公职人员包庇、容忍和支持黑恶势力犯罪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案件公职人员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恶势力获得公职和政治名誉,侵占国家和集体的资金、资源、资产,破坏公平竞争秩序,被恶势力列入政策、项目、职权。 有提供金融信用等支援援助的案件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案件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私枉法、审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或者滥用职权、 在徇私枉法、徇私枉法、假释、狱外暂扣的案件扫黑除恶特别斗争中发生的公务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阻挠打击黑社会犯罪的案件,以及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特别斗争。 取缔公务员利用职权报复办案人员的案件。
公务员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认定。
5 .以上情况,由有关机关依法调查、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正确适用法律
6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以包庇黑社会组织、纵容的罪名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组织、指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的同时,包庇、纵容该组织的,应当以组织、指导、黑社会组织参加的罪名予以重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庇护黑社会组织,宽容、宽容行为,并且徇私舞弊、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罪犯逃避处罚罪、徇私舞弊罪以及徇私枉法罪
7、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包庇、容忍黑社会组织,并且不是该组织成员的,包庇、容忍黑社会组织罪的共犯论处。 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并且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选择重罪进行处罚。
8 .公务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方便地纵容包庇、黑恶势力,伪证,阻碍作证,实施销毁、伪造证据以及窝藏证据等犯罪行为的,应当酌情予以重罚。 事前密谋实施支援,或者包庇纵容等保护行为的,以具体犯罪共犯驳斥。
四、形成打击公务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监督约束,配合联系机制
9、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查处和处理公务员黑涉恶性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通过对处理好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逐案筛查、彻底挖掘等做法,保证准确有效地执法,彻底查处公务员参与黑涉恶违法犯罪。
10、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完善查处公务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重大疑难案件的研判拆解、案件举报等实务机制,进一步加强监察机关、政法机关之间的合作,共同研究处理案件查处、处理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局务问题,解决疑难杂症。
11、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公务员参与坏事、参与坏事的犯罪线索移送制度,对就业中被发现的本单位管辖外的公务员参与坏事、参与坏事的犯罪线索,及时有管辖权
移送公务员涉及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务员参与黑涉恶违法犯罪中的贪污、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监察机关应当管辖的问题线索时,应当移送监察机关。
)2)监察机关在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工作中发现公务员涉黑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将其中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解决。
(三)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就业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司法公正案件线索的,根据有关规定,经信息表达协商,明确管辖机关。
12、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被移送的公务员接到黑涉恶性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处置、查处,依法依法有序解决,做好信息表达反馈。 必要时,可以与相关线索和事件一起解决。
对重大疑难杂事、公务人员违法犯罪案件,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同时立案、同时检举,根据案件处理需要,相互移送相关证据,加强信息表达合作,配合推进。
十三)公务员在涉黑违法犯罪案件中,涉嫌贪污、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违法犯罪两者的,一般应当以监察机关为中心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 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分别立案调查(侦查)的,由监察机关协调调查和侦查工作。 犯罪行为只涉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照管辖功能进行侦查。
1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公务员参与黑涉恶劣违法犯罪移送起诉、提起公诉、进行审判,必要时听取监察机关的意见。
十五)公务员参与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监察机关派员旁听。 另外,也可以通知涉罪公务员所在单位、部门、领域以及参与案件的单位、部门、领域等派员旁听。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19年10月20日
(此事已公开)
原标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严惩的公务员涉黑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
值班主任:田艳敏
心灵鸡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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