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处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法律界人士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法律界人士局:
为了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比较有效地防范非法放贷诱发黑涉恶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2019年7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比较有效地防止非法放贷诱发黑涉恶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许可或者超出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定期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融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贷款,是指两年内以借款或者其他名义向不特定多数人(包括单位和个人)贷款十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贷款发放次数按一次计算。
二、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一次非法放贷行为的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不得计入定罪量刑表
(一)个人非法注销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公司非法注销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公司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异常等严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注销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公司非法注销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250人以上的,公司非法放贷对象累计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异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贷金额、违法所得金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与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金额、数量起点标准相近,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两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进行了10次以上非法放贷行为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通常必须掌握相应金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四、只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贷款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非法出借给不特定对象的行为一起解决: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幕等特定对象向非特定对象提供融资的
(二)为发放贷款目的,吸收社会人士为公司内部人员,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广泛普及,并向不特定多数人、亲戚、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提供贷款的。
五、非法放贷的金额应当按实际借给贷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 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收取利息的,通过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法收取利息的,相关金额应当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计入。
除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其他所有财产均应计入非法所得。
非法放贷行为未解决的,非法放贷的次数和金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件数等应当累计计算。
六、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实施侵占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贷出、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选择重罪予以处罚。
为强行索取非法放贷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破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计罪处罚。
召集、指使、雇佣、骚扰、纠缠、捣乱、集体威胁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适当加重
以上规定的情况,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有组织非法放贷且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侦查、起诉、审判。
的势力非法放贷的,可以根据被认定情节严重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金额、违法所得金额、非法放贷对象人数的起点标准,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相应金额、数量标准的50%予以明确。 另外,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况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金额、数量标准的40%加以明确。
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 对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55号〕的规定处理。
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值班主任:田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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