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病史要不要“坦白”?民法典立法拟这样规定”
总公司北京10月21日电题:结婚被取消可以索赔吗? 离婚的老人探望孙子好吗? 婚前病史要坦白吗? 聚焦民法典结婚家庭篇草案三审
21日,民法典结婚家庭篇草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审。 草案对婚姻无效或被取消的投诉权、祖先隔代探视权、配偶婚前病史的知情权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做出了回应。
如果婚姻无效,没有过错,被取消的一方有权索赔
据悉,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婚姻无效或被取消引起的经济纠纷最突出地表现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问题。 但是,现行法律中缺乏同居期间取得财产的权利和分割的确定规定,因此仍然存在着该案不同的判决现象。
民法典家庭篇草案2审稿规定了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三审稿据此增加了婚姻无效或被取消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规定。
全国律协婚姻家庭法专门委员会主任李亚兰表示,对因婚姻无效或被取消而受到损害的无过错方的法律保护和权利救济作出规定,不仅从法律上基本否定了违法婚姻,而且反映了以法律责任的方法使用经济手段制裁过错行为人的立法取向。 草案三审稿对无过错方利益的保护力度加大,弥补了目前婚姻法对无过错方处罚较轻的现状。
根据现行法律,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无过错方的照顾大致判决。
照顾无过错方几个字太抽象了,依靠法官自由裁量是首要的。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表示,“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新增加后,无过错方可以自行提出赔偿请求,法官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进行评估,指导更加明确,也更加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也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孟强强调,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赔偿损失时,首先需要属于无过错方,即对婚姻无效或被取消也没有过错。 此外,还要求婚姻无效或被取消导致无过错方的损失。
隔代探视权纠纷按诉讼方法的案例处理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夫妻离婚后,老人多要求确认孙辈的探视权。
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关于探望祖先的权利,法律还没有确定。 民法典的家庭篇草案对在一审和二审中行使隔代探视权的情况作出了规定,但三审中又回到了目前婚姻法的状态。 这意味着隔代探视权的纠纷将通过诉讼方法、案例处理。
对此,婚姻法并未明确禁止隔代探视权,舆论认为老人探望孙子的愿望是应满足的正当权利。 但是,另一方面意见指出,孩子的父母是监护权第一顺位的人,为了直接保障抚养孩子一方的生活稳定,有必要优先保护监护人监护权的正常行使。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杨晓林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序良俗,应该按照以前从中国传下来的家庭伦理道德,允许祖父母探望孙子。 这有助于培养未成年人感受亲情温暖和品行良好的品德,也能给老人带来精神安慰。” 但是,这项权利的行使必须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前提,并以监护权的正当行使、监护人和孩子的生活安宁权、尊重孩子的意志、不影响被探望者家庭的正常生活为前提。
孟强说,如何评价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最有利于孩子成长,因家庭环境而异。 立法机关没有统一规定,司法进行个案裁量有一定的道理。
这种编撰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何在案例审判中进行比较有效的说明,如何在案例中实现情理法的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民事审判工作者将来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他说。
登记前,患重大疾病的情况必须如实告知对方
2003年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强制婚检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对于是否应该告知婚前疾病的状况,以及告知何种程度的病情,舆论有不同的看法。
民法典·家庭篇草案三审稿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告诉另一方真相; 如果不属实,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李亚兰说,这项规定强调婚前告知义务,保障对方的知情权,有助于防止因婚后疾病而对对方产生过度赡养义务、骗取婚姻等道德风险的存在。
关于条款中的重大疾病范围,李亚兰说,随着医学的进步,一些疾病有治愈的可能性,为了保持法律的连续性,不应该在法律中规定哪些疾病是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的定义可以与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类比,具体应当交给下级法或者行政、卫生部门处理。
那么,强调对婚前病史的了解权利有可能侵犯个人隐私吗?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认为,夫妇在共同空之间生活,其关系有很高的亲密性,患病情况与优生优育有一定的相关性。 考虑到结婚当事人的权利和好处,必须让患病的一方知道真相。 在这里隐私权必须位于知情权上。
原标题:婚姻被取消可以索赔吗? 离婚的老人探望孙子好吗? 婚前病史不“告白”吗? ——聚焦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草案三审
值班主任:颜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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