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将施行新条例 要点保护区不得进行不相符的开发”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于9月27日经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修订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公布,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9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表第18号公告。
2008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年1月5日,该条例经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次是陕西省第二次修改该条例,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对《条例》的修改是突出、严格和细致的
修订《条例》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主席关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的具体行动,《条例》修订将引导多次生态优先和绿色快速发展,充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快速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9月25日下午,陕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何少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次修订《条例》强调了严格和细致。 严格是指保护的范围和保护的各项规定更加严格。 细是指对各类生态保护和开发建设活动的规范更加细化,有利于《条例》的落地执行。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三处长田文平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如下。 陕西省党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胡和平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先后举行了4次研讨会和审稿会,专题研究修订了《条例》,逐字逐句地进行了审稿讨论。 听取了设立秦岭六个区的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省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法律、生态环境保护等行业专家的意见,提出建议,为《条例》的顺利出台牢固保持政治、政策性、法律关系,追求大局,奠定长远利益。
根据研讨会的要求,陕西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大量详细调查和专项测绘工作,提供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数据和照片,秦岭范围内3个保护区现有城镇、乡村、人口、土地、项目等底数和647个各类保护单元的分布等
《条例》的整个修订过程充分体现了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科学民主法治立法工作的新框架。 田文平说,《条例》修订的参与范围广,研究水平高,多征求意见,基础资料细致,前所未有。
高程+区块+生态廊道保护特色
以前粗略地说这里是秦岭,但具体包括那些区域,都不清楚。 《条例》的亮点之一是确定了秦岭的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和重要区域。 田文平说。
《条例》第二条确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秦岭山体东西为省界,南北以秦岭山体斜坡底为界的区域,包括商洛市所有行政区域以及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汉中市、安康市部分行政区域。
组织地理学、地学等专家论证表明,秦岭山系主梁从秦岭山脉以西经陕甘界、玉皇山、岔山、太白山、终南山、草链岭、华山一线,东至陕西豫界、渭河流域和嘉陵江、汉江、南洛河流域的分水岭 并确定秦岭主要支脉为秦岭山脉系主梁连接,保护海拔1500米以上具有重要生态功能要点的支脉; 主梁两侧各1000米、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按投影范围计算。 然后确定了黑泥支脉、四方台支脉、首阳山支脉等14个主要支脉名单。
另外,为了强调保护优先,《条例》对原条例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的名称进行了核心保护区、要点保护区和常规保护区的对应修订,重新划分了各保护区的范围,扩大了核心保护区、要点保护区的范围。
据初步测算,核心保护区面积0.81万平方公里,约占秦岭区域面积的14%,比年条例规定的禁止开发区面积的0.77%提高了近20倍。 要点保护区面积1.76万平方公里,约占秦岭区域面积的30%; 通常,保护区面积为3.25万平方公里,约占秦岭地区面积的56%。
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要点保护区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 通常,保护区的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将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改为核心保护区、要点保护区、常规保护区,将秦岭主梁纳入核心保护区范围,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 田文平表示,海拔1500米的部分区域,根据划分区域的不同,应该属于要点保护区,在查明主梁后,也将其放入核心保护区内进行保护。 经过修订,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模式按照原有规定形成了以海拔为基准,以海拔+区块+生态廊道为特色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模式,因此这也体现了保护的整体性、系统性和真性,不会导致过去秦岭所造成的孤岛保护现象的发生。
建立保护计划体系落实责任
9月24日下午,在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组审议现场,突出的秦岭保护规划地块图、保护单元图上有一堵墙,供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经过修订,形成了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为指挥、省级专项规划为依据、设区的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支撑的规划体系,辅以省、市、县三级分区保护图,有利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落地落实和精细化管理。 据何少林介绍。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快速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和本省国土空之间的规划要求,依法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设区的市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绘制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图,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县(市、区)根据省、设区的市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绘制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详图,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另外,根据《条例》,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标志、标志、界桩的设置标准和方法,设置核心保护区、要点保护区和常规保护区的保护标志、标志、界桩。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标志、铭牌、界桩的设置标准和方法,由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公布。
《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确定了专项规划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对专项规划的审查、批准和备案作了规定。
损害赔偿制度先于国家立法
《条例》的另一个创新点是,先于国家立法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没有国家法律依据,只有国家政策。 这是在没有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结合陕西实际和秦岭保护的紧迫性进行的创新,确定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和赔偿方法,有利于我们更好地保护秦岭。 《条例》专家论证会成员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授田义文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根据《条例》第七十一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指定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负责,依法追究损害秦岭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的赔偿责任。
另外,《条例》增加了合同制度,提高了处罚标准,加大了处罚力度,大幅增加了违法价格。
根据《条例》第七十条,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持续下降的地区,或者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改善目标未实现的地区,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设立有关地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必须协商情况后向社会公开。
根据《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负有秦岭生态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的公务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例如未按规定编制计划、实施方案或者弄虚作假的,承担责任的领导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解聘处分; 情节严重,造成秦岭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秦岭必须施行新条例的要点保护区进行不合适的开发
值班主任:颜甲
心灵鸡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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