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一企业员工长期加班 即便未造成明显危害也被法院判赔”
根据本网东京10月11日《朝日信息》网站报道,日本近期发生特殊判决案例,法院判定,即使员工没有生病症状,公司也让员工长期加班是违反员工安全责任的。
此前,长崎县大村市的制面企业要求男员工一个月加班时间最多达160小时,30多岁的男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受到苛刻的加班要求,因此向企业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和未付加班费。 在长崎地方法院审理案件后,于9月26日作出判决,该公司要求员工支付30万日元(约2万元)的精神赔偿金。 男性没有出现具体的疾病症状,但法院判断员工有身体不适的危险,将其责任归咎于企业。
根据判决,男子在每年6月辞职前的两年内,每月的加班时间超过90小时,超过了一般认为的过劳死界限( 80小时),一个月的最长加班时间达到了160小时。 虽然通过考勤卡了解了该男性的工作情况,但是企业没有提出观察,判断为违反了企业对员工安全的义务。
另外,虽然没有关于男性身心不适的医学证据,但无论是否有疾病症状,企业都无视对员工安全的责任,认为有让员工长期工作,引起员工身心不适的危险。 法院判决该企业赔偿包括未支付的加班费和精神赔偿金30万日元(约2万元)在内的共计480万日元(约31.9万元)。 (编译:蔡晴审阅(陈建军) ) )。
原标题:日本某企业员工长期加班,未造成明显危害,也已被法院赔偿
值班主任:颜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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