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获撰改施行”
本公司北京10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海外资保险企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海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放宽银行、证券、保险领域外资股比例限制、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等一系列决定。 此次两条例部分条款的修改,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外资保险企业和外资银行准入和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对外开放政策,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中银领域的对外开放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共和海外资保险企业管理条例》第一阶段的修正案,条件是取消外资保险企业设立申请的外国保险企业必须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并且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允许外国保险集团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企业,允许海外金融机构进入外资保险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共和海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一阶段的修正案规定,第一个设立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控股股东、设立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分行的外国银行在提出设立申请前的1年末总资产的条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 二是规定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三是放宽外资银行业务限制,允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政府债券承兑和代理收款业务,外国银行分行可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额度下限由每笔100万元以上变更为每笔50万元以上,取消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审批。 四、改进对外国银行分行的监管措施,放宽外国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资产的要求,对资本充足率继续符合相关规定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放宽人民币资金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
原标题: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经修订后施行
值班主任:李欢
本文:《“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获撰改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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